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函授站在校生中人数超过500人且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标准
甲等奖 1名 奖励金额:1000元/人
乙等奖 2名 奖励金额:500元/人
丙等奖 4名 奖励金额:300元/人
第四条 评比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并能热心帮助同学共同进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优秀学生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年学习平均成绩应在85分以上(含85分下同);乙等年学习平均成绩应在80分以上;丙等年学习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评选比例:优秀学生总数原则上为学生总数的10%,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不得享受奖励。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同时发放荣誉证书,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五条 优秀函授生在二年级(第四学期)结束时评选,学历教育部在每年的11月份对函授站报来的优秀函授生进行初审,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
第六条 优秀函授生由西安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颁发《优秀函授生证书》和奖金,由函授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