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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及在陕开展高等继续教育办学的省外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三所直属高校继续教育稳定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教高厅〔2010〕1号)精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0〕1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        强化合作办学依托机构管理

    严格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审批、备案,年报年检制度。各高等学校在陕设立高等继续教育函授辅导站(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须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校外合作办学监管制度,慎重选择高等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机构,严禁高等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坚持实行高等继续教育的年检年报制度,对未参加高等继续教育年检年报工作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省教育厅将撤销其举办高等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各主办高校要对其所属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资质进行认真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二、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

    各主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管理办法,强化其所属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的监督和过程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各主办高校要认真履行联合办学协议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其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师资保障。

    三、规范办学招生行为

    各主办高校要高度重视高等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本校所属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行为。各主办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和办学权,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各主办高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材料,须经主办高校审核同意后,准确、清楚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及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各主办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各主办高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不得向生源不足的省份调入计划,不得异地举办高等继续教育脱产班,不得将自考助学、高等继续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作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实行捆绑式招生宣传。严禁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为招揽生源,招收所谓的“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严禁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主办高校要严格监控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收费情况,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上统一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进行捆绑式收费。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主办高校不得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高等继续教育办学制订相关创收考核指标。依据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高校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过程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确保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正常运行;对于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好后续问题。对于出现严重违规办学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主办高校要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如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办学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省教育厅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主办高校及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责任人的责任。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等继续教育的监督与管理,对任何违反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办学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办学,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导致发生严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主办高校,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限制普通本、专科及高等继续教育的招生、专业设置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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