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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教高〔2011〕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在陕设立高等继续教育函授辅导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省外高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0〕1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精神,现就规范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       强化高等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坚持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审批、备案制度。各高等学校在校外设立高等继续教育函授辅导站(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须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各主办高校要对其所属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资质进行认真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于4月底前向省教育厅上报。 

    二、切实加强高等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

    各主办高校要高度重视高等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本校所属各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行为。各主办高校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材料,须经主办高校审核同意后,准确、清楚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及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各主办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各主办高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不得向生源不足的省份调入计划,不得异地举办高等继续教育脱产班,不得将自考助学、高等继续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作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实行捆绑式招生宣传。严禁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为招揽生源,招收所谓的“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严禁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

    三、强化高等继续教育教学的过程管理

    各主办高校要制订和执行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管理办法,强化其所属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的监督和过程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各主办高校要认真履行联合办学协议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其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任何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学制,减少课时。

    四、严格规范高等继续教育收费行为

    各主办高校要严格监控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收费情况,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进行捆绑式收费。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对高等继续教育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办学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高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其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过程管理,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规办学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及相关人员,并上报省教育厅。对于涉嫌违规办学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对于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办高校,省教育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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